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关注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其中确定了电子烟监管的最终过渡期时间,定性了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明确了过渡期内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相关要求(即需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结束。
所谓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是指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及零售市场主体。
过渡期内,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需要做什么?
1、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
3、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
4、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
过渡期内,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不能做什么?
1、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
2、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
3、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截止发稿之日,距离过渡期结束还剩5个多月,待过渡期结束后,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过渡期后(即自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设计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经过技术审评、在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符合产品外包装“一物一码”的要求,才可以在国内上市流通,且必须在指定的线下电子烟零售店销售按相关规定销售,否则被视为违规产品和违法行为。
另外,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且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因此,建议各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务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生产企业最好停止生产水果等非烟草口味的各类调味电子烟产品,抓紧时间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及许可证申请等工作。各零售店抓紧对水果等各类调味电子烟产品进行库存清理,提前做好非排他性经营筹备,且切忌向未成年销售电子烟和线上销售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