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
经审理,被告人袁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通过存款或转账的方式,在被告人彭某、蒋某等处购买某品牌电子烟烟弹,以每条赚取10元差价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
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的住所及其车辆内扣押电子烟弹70条,经鉴定价值10850元,袁某共向被告人彭某、蒋某使用的银行卡中支付电子烟烟弹货款396635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蒋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上线购买某品牌电子烟弹,以赚取几元钱的方式牟利。被告人卢某听从其老板安排,负责出货至被告人彭某、蒋某处。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卢某在送电子烟弹至被告人彭某、蒋某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电子烟弹600条、购买烟弹货款420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蒋某租赁的办公室,现场搜查出电子烟弹648条、现金21200元。上述1248条电子烟烟弹经鉴定,每条烟弹价值155.01元,总价值193453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的涉案金额为579350.8元,被告人彭某、蒋某的涉案金额为590088元,被告人卢某的涉案金额为93006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袁某、彭某、蒋某、卢某等四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五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一万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