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电子烟企业境内外IPO前置性审查制度,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上市程序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指出,电子烟是一种新型烟草制品。经过十多年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烟产业链中重要的生产制造基地。由于存在监管空白,近年来电子烟产业盲目发展、电子烟生产无标准可循、电子烟产品无质量保障、电子烟市场无序竞争,对消费者利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产业链安全稳定构成巨大风险。

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在充分研究评估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业发展阶段和市场现状,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截至美股25日收盘,电子烟龙头企业雾芯科技(RLX)微跌1.06%,盘后涨逾1%。

优化电子烟产业布局,重点解决市场无序竞争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规范电子烟产业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加强烟草控制为主线,重点解决产业无序发展,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包括政策目标、产业布局、供需管理、投融资管理、市场体系、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保障措施等九章四十一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化电子烟产业布局,推动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资源利用效率、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等业务布局。

加强电子烟供需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产销规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落实投融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烟限制发展的产业定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和企业融资方面依法实施审查,防止电子烟产业无序扩张。

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健全价格和税收政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子烟产业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电子烟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利益。

具体来看,《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重点提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控新增产能,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保持产业集中度处于合理水平,引导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有序退出。

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还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电子烟投资行为严格管理。市场主体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形成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应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电子烟生产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电子烟企业IPO需前置性审查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提到,要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置审查职责,拟上市电子烟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上市程序。

此前4月份,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最新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曾提到这一要求。《办法》中称,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上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和规范了电子烟企业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今年3月份以来,有关电子烟行业管理的新政频频发布。

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公告,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细则。同时,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电子烟口味明确仅限烟草风味。

4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电子烟》国家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就上述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了解读。《办法》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4月15日晚间,中国烟草表示,为规范电子烟零售许可管理,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要求,指导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于此次电子烟新政出台,澎湃新闻记者咨询了悦刻、Yooz等业内知名电子烟品牌,截至发稿尚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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