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该怎么监管?

如何监管电子烟?首先,电子烟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规定,值得讨论。是烟草、医药产品还是普通消费品?

根据电子烟的立法情况,其他国家将电子烟列为烟草控制(一些国家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只要电子烟含有尼古丁,一些国家就被列为烟草);一些国家将电子烟视为药物(一些国家将电子烟列为药物,只要制造商声明声称有助于戒烟或疗效;一些国家将电子烟列为含有一定浓度尼古丁的药物);一些国家对电子烟没有特别的限制,按照一般电子或消费品规范。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烟草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烟。

例如,在美国,所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都由烟草控制,其制造、广告、进口、包装和销售都适用于烟草的标准,包括广告和包装中的警告口号。电子烟的部件,包括烟油、雾化器和电池,也被食品药品管理局纳入适用烟草的规范;纽西兰无烟环境和控制电子烟产品修订法将于2020年11月生效,禁止向18岁以下青少年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广告和鼓励在商店购买;挪威的规范原则是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但是,如果产品被归类为药品,可以进口供个人使用;日本规定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必须经医疗产品批准才能销售,而没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则受一般电子和消费品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与电子烟相关的明确规范。然而,自2009年以来,台湾省卫生和福利部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列为药品管理,因此电子烟将落入《药品法》的规范。如果人们制造或进口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他们可能会受到惩罚。近年来,一些国内人士在网站上公开出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被检察官起诉违反《药品法》。

另一方面,卫福部也指出,即使电子烟不含尼古丁,也没有声称疗效,但由于烟雾的形状,违反了《烟草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销售烟草形状的糖果、零食、玩具或其他物品」。

如何监管电子烟?目前,一些法院不同意这一解释。在台湾省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第143号行政诉讼判决中,行政机关认定本案电子烟因使用方法与烟品相同,违反了《烟害防治法》第143号 但在原告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后,新北地区法院认为电子烟的外观明显为矩形,与传统纸烟和雪茄的外观不同,此外,体积、重量、形状和颜色与传统烟草的外观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属于《烟草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其他烟草形状的物品」,因此,撤销诉讼决定与原处分相结合。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还提到,当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对人民进行处罚时,需要受到处罚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烟草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得控制不同形状的电子烟主机和电池。法院认为,这种新型商品及其重要成分和部件是否应该立法和如何控制,因为它会影响人们的经营自由和财产权保护,这是一项法律保留事项,因此适合移交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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